时间: 2025-03-12 09:48:53 | 作者: 拉链知识库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8年3月份开端与茂名市十某信息科技公司协作安装了门禁体系,以家长自愿的准则处理“接送卡”,。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帮忙该公司制造“接送卡”713张,合计收取“接送卡”费21390元。根据《国家开展变革委关于制止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告诉》(发改价格〔2010〕1187号)的告诉规则,校园、幼儿园制止以安全设备晋级、装备安保人员为由,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电子辨认卡费”、“门卡费”、“保安费”等名字的费用,当事人在进行价格活动中经过自立“接送卡”收费项目不履行依法拟定的政府定价,多收价款为21390元,违法来得到的为21390元。另查明,当事人代收取生活费150元/人,园服80元/人(夏装75元/人),但在公示栏里的代收费项里的生活用品费没有按规则进行明码标价,无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经过自立“接送卡”收费项目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则,构成了在进行价格活动中不履行依法拟定的政府定价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则公示代收费项收费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明码标价和制止价格诈骗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则,构成了未按规则明码标价的行为。 当综上,当事人经过自立“接送卡”收费项目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则,构成了在进行价格活动中不履行依法拟定的政府定价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行政处分规则》第九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则,经办案单位研讨,主张责令当事人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交还多收价款21390元,作如下处分: 二、罚款10000元。当事人未按规则公示代收费项收费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明码标价和制止价格诈骗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则,构成了未按规则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明码标价和制止价格诈骗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主张责令当事人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依法不予处分。